您好,欢迎来到皖南医学院保密工作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页
主动勾连卖密
发布人:牛敏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次数:5721

    案例沉迷赌博欠巨债   勾连卖密终受惩
    徐某曾在部队服役多年,转业后到机关工作,因发奋努力、脚踏实地而受到单位各级肯定,被列为后备领导干部培养。但工作积极负责的徐某,生活中却嗜赌如命,欠下巨额赌债。正当徐某为如何还清赌债而发愁时,偶然的机会他发现单位机要室装有密件的保险柜上挂着钥匙,便萌生了将密件卖往国外赚钱的念头。虽然出于对前程的担忧,徐某自觉有些冒险,但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主动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取得联系,表示有秘密文件出售,并自愿加入对方的组织。此后,徐某前往国外提交秘密文件复印件,收取巨额酬金,并在回国后继续利用职务之便及单位涉密载体管理方面的漏洞,大肆窃取涉密文件、资料,通过相机拍照后悉数带往境外,彻底变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效力的间谍。最终,徐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年。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
    本案中徐某作为一名退役军人,接受了国家和军队的教育和培养,本应更有爱国思想和安全保密意识,但他沉迷赌博欠下巨债,最终走上失志变节、卖密求财的道路,损害了国家利益,也阻断了自己的发展前途。本案提醒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定要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切莫沾染不良习气,只有自觉抵御不良作风的侵扰,才能在思想和行动上筑起一道安全保密防线。

    案例2 好奇主动通间谋   聪明反被聪明误
    杨某是南方某省高校学生,平时喜欢登录一些军事网站,浏览军事信息,并不时发表观点,可谓十足的军事迷。一天,在一个军事聊天室,他偶然结识境外情报人员赵某,两人相谈甚欢。后来,出于对金钱的追求,以及对间谍的好奇心理,他主动找到赵某,谎称父亲是某军区高级干部,家中存有大量高度机密的军事情报。赵某对此表示出极大的兴趣,当即表示:只要能拿到,报酬从优。杨某回家后,翻箱倒柜,找到父亲书房中的一份中央文件(不涉密),将其改头换面,并标上“绝密”字样,然后用相机拍摄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赵某。很快杨某就收到一笔汇款,并为此得意不已。但没过多久,他就被有关部门查获。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点评
    聪明反被聪明误。杨某出于对间谍的好奇,主动勾连境外情报人员,自以为可以发一些伪造的无关紧要的文件、资料,通过网络空间骗取对方钱财。但网络世界并非无人监管的“自由王国”,他的这种行径早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最终受到应有的惩罚。此案提醒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要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追逐所谓的刺激,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不要以为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无人知晓就为所欲为,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做了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迟早会被发现,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3 心怀不满当间碟    出售机密害全家
    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黄某,因工作态度不端正、能力平平、业绩落后而被解职。为此他心怀不满,以手中私自留存的涉密资料为筹码,主动在互联网上与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勾连。2002年,黄某首次在网上与境外间谍机关联系,将手中私自留存的3份有关军用保密机的电子文档拷贝给对方,收取1万美元奖金。在金钱的诱惑下,黄某沦为一名为境外势力效力的间谍。此后,黄某又通过策反前同事,窃取妻子唐某、姐夫谭某和其他同事计算机中存有的涉密文件、资料等手段,在10年间先后向境外提供15万余份资料,获取70多万美元间谍经费,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90项、机密级国家秘密292项、秘密级国家秘密1674项,涉及我密码领域大量机密情报,对我党政军等核心要害部门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最终,黄某因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终身。唐某、谭某因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分别判处5年、3年有期徒刑,有关单位29名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处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
    黄某为发泄私愤和满足自身的物质需求,竟然主动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出卖国家机密,其行为给多个重要部门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不但葬送了年轻的生命,而且毁掉了自己及亲属的家庭。我们应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忠实履行保密职责,做到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切不可为了个人私欲出卖国家秘密,置国家安全和利益于不顾。同时,本案也警示各机关,单位,保密管理中存在的严重漏洞,往往给别有用心之徒提供便利,间接导致大量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必须强化保密措施,堵塞隐患漏洞,筑牢党和国家秘密安全防线。
   
 案例4 非法存密为获利    作茧自缚终成囚

    某军工集团下属单位员工洪某,大学毕业即进入该单位工作。因单位经济效益不理想,他便心生去意,提出考研申请,并于两年后,如愿考取某大学硕士研究生。该校地处繁华,高额学杂费及日常开销使积蓄不多的洪某生活陷入拮据,而繁华大都市生活又不时诱惑着他。也许是早有预谋,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他非法使用光盘刻录了一定数量的涉密资料。当经济问题日益成为困扰,洪某便萌生了用涉密资料换取金钱的念头。他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出信息,寻找“买主”,并主动与境外情报机关联系,先后非法提供涉及我军工科研生产的国家秘密若干项,同时肆意挥霍出卖国家秘密得来的“情报资料费”。最终,国家安全部门对其实施抓捕,洪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点评
    缺乏理想信念,是“内部人”窃密的直接诱因。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须臾不可放松。洪某离职以后,囿于经济困难,直接联系境外情报机关卖密换取金钱,正是源于其理想信念的缺失。须知,贫穷绝对不是出卖国家秘密的理由,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要经常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增强保密意识,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决抵御各方面诱惑。此外,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洪某考取研究生离职前,应及时清退个人所持有的涉密载体,并签订保密承诺书,这是其办理离职手续的必备条件。但在本案中,洪某不仅没有清退涉密载体,有关部门也没有及时提醒,保密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各机关、单位应吸取教训,严格涉密载体保密管理,避免给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

    案例5  网上发言求关注    主动勾连落法网
    某国有企业职工鲁某,工作已近30年,因公司改制,效益下滑,经济状况日渐不支。47岁的他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即将考大学的孩子,压力颇大。为钱所困的他就想到去网上反“钓鱼”,意图通过在军事爱好者聊天室频频发言引起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关注。不久,他如愿以偿,一位自称某报社记者的网友金某与其搭讪,想以丰厚报酬换取国家政治、军事方面的资料。鲁某感到非常兴奋,“钓鱼”的人终于来了,当即爽快答应。为了受到重视,鲁某自称“中央办公厅副处长”,他利用自己掌握的一些资源,搜集了一些内部资料通过互联网发给金某。金某喜出望外,很快给鲁某汇来了不菲的报酬。鲁某受到很大鼓舞,随后不断窃取内部资料和涉密文件。对方认为鲁某身上非常“有料”,许以更丰厚的报酬希望与其长期“合作”。最终,鲁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评
    当下,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将互联网作为情报窃密的主战场,他们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以军事爱好者、记者、市场调查公司、招聘单位等名义,伪造地理信息,通过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与保密重点区域周边群众、涉密单位人员攀拉关系,在互不见面的情况下,以经济报酬搜集我国家秘密和内部资料。鲁某深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惯用伎俩,知道军事爱好者聊天室是他们的重点关注对象,便采用反“钓鱼”的方式,通过在聊天室频频发布敏感言论,吸引他们的注意,之后又假借政府官员名义,与其交易国家秘密,最终被抓。本案提醒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谨慎交友、谨慎发言,尤其不要在互联网发布涉及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信息的言论、图片或视频音频资料,时刻警惕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策反、拉扰。

 (摘自:保密观网站)

皖南医学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16 Wannan Medical College 皖ICP备 05003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