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皖南医学院保密工作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页
境外渗透策反窃密
发布人:牛敏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次数:3540

    案例1 网络求职泄身份   惨遭策反毁前程

    2014年,参加工作近十年的吴某产生离职的想法,他在某招聘网站投放简历,并留下联系方式。工作履历一栏中,他明确表明“在某国防军工单位工作”。不久,吴某便收到一封电子邮件,某“猎头公司顾问”要求他提供工作证明,以便求职。于是吴某按要求将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印有自己照片、所在部门、姓名的工作证件,扫描后发送至对方邮箱。很快,对方通知吴某被聘用,工作内容就是提供该国防军工单位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年薪高达几十万元。面对如此丰厚的报酬,吴某虽然心动,但仍有些犹豫,结合曾在单位接受的保密教育及自身认识,意识到对方可能是境外间谍人员。吴某摇摆不定的态度,使其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发展的重点目标,并最终被拉下水,滑向出卖国家秘密的深渊。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国防军工事业不断发展,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针对我高新武器研制、生产的国防军工单位开展间谍和破坏活动已经成为常态。吴某通过网络求职及其军工单位工作履历恰好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可乘之机。吴某虽接受过保密教育,但在高薪利诱下,还是逐步走上出卖国家秘密的犯罪道路,不仅严重危害我国防军工事业,也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本案提醒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要在互联网应用中随意泄露自身身份、工作性质等,面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各类诱惑,更应时刻警醒,坚守自身立场,避免犯错误、栽跟头。

    案例2 **投靠当间谍   落网受惩罪应得

    孙某,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09年2月,孙某被台湾间谍人员在网上策反后,利用所在公司为某国家机关建设计算机办公网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机会,非法窃取出卖大量涉密信息。孙某曾受公司委派,先后参与5个军队单位安防系统建设维护工作,并于2012年年底和2013年年初,将接触的4名军队人员情况向台湾间谍机关报备;其中2名军队人员曾收到“招聘”、要求“合作”的可疑短信和电子邮件,但均未予以理睬。孙某间谍案侦破后,经核查,没有发现孙某所在公司建设的5个安防系统存在窃听窃照问题,也没有发现内部人员被敌策反或违规泄密问题。有关单位立即与该公司终止建设维护合同及时更换安防系统,并组织开展了专题防间保密教育。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点评

    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乃大势所趋、民心所向,近年来,两岸命运共同体逐步深化,但也不乏台湾间谍机关所实施的情报搜集和窃取活动。他们一方面,以旅游、经商、探亲等为名直接到大陆窃取情报;另一方面,借两岸贸易交流、人员往来之机,以利益诱惑搜集情报。本案反映出当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渗透策反的趋势特点:一是利用重金收买、腐蚀拉拢;二是利用网络招聘、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隐秘渠道伺机策反;三是利用合法身份、军地协作、技术“合作”等攻击窃密;四是利用我涉密单位管理漏洞、防护漏洞、监管漏洞,在参与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国防工程等时机窃取信息。我防间保密压力不断加剧,容不得丝毫懈怠,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要认清窃密与反窃密斗争的严峻形势,坚定政治信仰,坚决防止被“打进来”“拉出去”。

    案例3 隐蔽码头拍军舰   年轻间谍被判刑

    陈某年仅19岁,是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侦破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年龄较小的对象。陈某家中有父母和两个姐妹,由于家庭负担较重,他一直想早点参加工作,赚钱补贴家用,于是从技校毕业后就直接到一家军工船厂工作。2014年2月,在技校的QQ群里出现一个自称他“师姐”的人她表示自己在北京的一家投资公司工作,需要船厂及舰艇的资料,并许以丰厚报酬。于是,陈某开启了他的间谍“生涯”,并越陷越深。刚开始,只是陈某一人从事间谍活动,后来他还把自己的一些同学也发展其中。在境外间谍的指挥下,陈某每周都会去码头,假装坐在岸边玩手机,实则拍摄军舰,还按照对方要求拍摄船厂的舰艇以及舰艇的发动机号。被抓后,民警在陈某的住处缴获作案用的手机3部,以及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经鉴定,陈某所提供的资料均为机密文件。最终,法院以间谍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1年。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

    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策反活动的目标群体不断扩展,除政府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国防科研单位人员等,甚至还包括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他们以获取我国家秘密为目标,广泛活跃于各类论坛,社交、征婚、求职网站及网络聊天平台,有针对性地伪装成军事爱好者、招聘猎头、研究学者等,主动与网民交朋结友、攀拉关系,再以提供丰厚薪金的“兼职”“约稿”为诱饵,一步步将其发展成“情报员”,严重威胁我国家安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年轻人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切莫为蝇头小利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必难逃法网。

    案例4 为报“恩情”当间谍   东窗事发悔已迟

    元某曾是一名军人,退伍后加入进城装修打工的队伍。工作之余,他经常上网与网友交流部队的一些经历。不久,元某结识网友小军,两人聊得非常投机,彼此引为知己。小军认为打工太辛苦,建议元某自己做,并将老板介绍给他。在老板的帮助下,元某开了一家小型家装公司,又因老板介绍的好几家大客户赚了不少钱,于是打心里感激老板和小军。不久,小军建议元某以转业军人身份做招牌,给部队机关、军官家庭做装修,顺便打探一下军营中的所见所闻,并正式向元某摊牌自己的境外间谍身份。元某如梦初醒,惊慌不已,但为了报答老板和小军的“恩情”,还是甘愿听其摆布。元某按照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指令继续在军营中做装修并想法设法获取他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如废旧的电脑、军队的各种书籍资料,还频频与装修户主交谈,围绕军事话题套取情报。两年时间里,元某为境外情报机关搜集、提供情报20多份。由于元某对军事内容过于关注,终引起装修户主的注意。后元某被我安全部门抓获,并以此为线索打掉了隐藏在背后的境外情报站点。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以窃、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点评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以及国防军事等方面取得长足发展,作为全球军事情报价值最高的热点之一,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军事秘密的窥探、窃取未曾停止。在渗透策反过程中,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会针对不同目标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精准的策反手段,除金钱、美**惑外,感情拉拢、施以恩惠也是常用手段。本案中,小军及其老板就是先拉近关系,提供经济资助,待元某毫不设防再借助其心存感激之意提出自身要求,不断获取有价值的军事情报。元某作为退役军人,明知小军为境外间谍,却在惊慌之余放松防范,最终被抓获。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定要从思想上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严防境外间谍的感情拉拢和所谓恩惠,确保国防和军事秘密安全。

    案例5 兄弟先后遭策反    疯狂窃密被查处

    刘某,2006年毕业于北京某高校,大学本科,党员。由于在校表现良好,毕业时被作为优秀人才推荐到地处西部某偏远地区的军工单位。参加工作一年后,刘某被在国外上学且加入境外情报组织的弟弟策反,开始了疯狂的窃密活力。刘某所在部门涉密程度高,加之其为人活跃,善于博得领导和同事的好感,便利用同事对他的信任,对大部分涉密资料进行复印或拍照,再通过当面转交弟弟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涉密资料传递至境外。由于刘某善于伪装,作案手法隐蔽,在将近一年的时间内,其窃密活动不仅未被察觉,反而得到同事对其“积极肯干”的评价,并在服务期满、离开单位时受到挽留。刘某离开原单位后,如愿回到北京,并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继续进行窃取情报的罪恶活动,最终被国家安全部门逮捕。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

    当下,泄密犯罪呈现年轻化趋势,这与年轻人交友广泛热衷网络社交有很大关系,且年轻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容易受到外部影响,行差踏错。本案中,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刘氏兄弟走上了窃密犯罪的道路。触目惊心的犯罪事实,应该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年轻涉密人员受保密传统影响不深,抵御外界不良思想防线不牢固,易在金钱的诱惑面前、在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拉策反下走上犯罪道路。同时,随着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军工单位保密防控水平有较大提升,但刘某却能不断获取涉密资料传送境外,也充分暴露出单位保密管理的漏洞。因此,我们要针对年轻人的特点,大力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积极加以引导。同时,该案提醒机关、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思想状态、个人情况、海外关系等的了解,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堵塞漏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摘自:保密观网站)


皖南医学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16 Wannan Medical College 皖ICP备 05003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