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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人员保密知识
时间:2021-12-17 阅读次数:

1、什么是保密工作?

一般而言,保密工作是围绕秘密信息的保护而开展的专门性工作。这里所讲的保密工作,特指机关、单位保护国家秘密的有组织的专门活动。具体来讲,保密工作就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纪律约束,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在一定时间内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范围,防止泄露或被非法利用的一切活动。

我国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各级党委(党组)和党的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的领导和决策工作;二是由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保密监督管理工作;三是由各级党政军机关和其他涉密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是由具体业务部门及涉密人员承担的具体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防护工作。

2、我国实行什么样的保密工作体制?

我国保密工作实行党的领导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体制结构上体现为保密工作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我国保密工作领导体制的核心是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也称为党管保密原则。领导体制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各级党委(党组)负有保密工作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以及决策领导职责;二是中央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党的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在本级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本级党委(党组)负责;三是各级党的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保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本级党委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我国保密工作管理体制主要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组成。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二是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三是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四是各级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3、借阅涉密载体应遵守哪些保密规范?

借阅涉密载体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范:

(1) 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才能借阅,借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必须符合该项国家秘密知悉范围要求。

(2) 本机关、本单位人员借阅涉密载体,须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阅读完后及时归还并作注销登记。

(3) 外机关、外单位人员借阅协作范围以内的涉密载体,要验明借阅人单位介绍信,报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标明借阅时间,到期未归还的应及时催还。

(4) 借阅涉密载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摘抄。经批准复制、摘录、摘抄的,应履行登记手续,并按照同等密级的涉密载体管理。

4、复制涉密载体应遵守哪些保密规范?

复制涉密载体,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范:

(1)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原则上禁止复制,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的,必须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 复制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或者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

(3)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复印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5) 本机关、本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资质单位复制。

(6) 复制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包括文件、资料的草稿、废稿、废页等,应当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按规定及时销毁。

5、什么是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是指机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导致保密措施失效或保密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可能造成或者直接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行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从产生后果上可以分为严重违规行为、违法泄密行为和泄密犯罪行为三种类型,从责任主体上可以分为个人违法责任和机关、单位违法责任两种类型。

6、保存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保存涉密载体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范:

(1) 保存涉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集中存放涉密载体的部位,还应采取必要的技防、物防等保护措施。不得将涉密载体带回家中存放或在其他非办公场所存放。

(2)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及时将正在使用的涉密载体放回保密设备内。

(3) 机关、单位文件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每年应对当年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借用到期的涉密载体应当及时收回,需要销毁的按照规定程序销毁。对上级机关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4) 涉密人员和涉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办理清退、移交手续。

(5) 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手续。

7、传阅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涉密载体的传阅,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范:

(1) 机关、单位收到涉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制发单位确定的知悉范围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原则上不得扩大,知悉范围以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的,应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 对知悉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作出文字记载。

(3) 办理文件传阅单,阅读文件的人员应当在文件传阅单上签字。阅读人员不得擅自抽出、留存文件,不得随意抄录、摘录文件内容,更不能私自复印。

(4) 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禁止传阅者之间横传。即每一位阅读者只能从经管文件人员那里获取文件,而不能从其他阅读人员那里得到文件。

(5) 传阅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6) 传达文件应当在规定的知悉范围内进行,凡不准记录、录音和录像的,应当在传达前申明并监督执行。

8、起草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规范?

起草涉密文件、资料时,应当根据起草、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审定的需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其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都要按拟定密级文件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弃。文件、资料定稿后,应当及时履行定密程序,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或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上述定密过程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载,也可以结合办文流程的文字记载程序一并处理。

(转自中国保密在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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